探讨生活小社区治理的三足鼎立模式
文/董星
城市社区的生活小区,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组成的二元治理结构,是当前小区社会矛盾频发,陷入死循环的症结所在。
按照现行的业主委员会组成办法规定,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组成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: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。
在这里,业主委员会相当于一个集体性质的社团组织。业主委员会对属于业主的公共物权拥有相关财产的支配权力。但是实际上,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情况下,不会是专门的资产管理专家,也不会是法律事务专家,甚至都很难是物业管理的行家。同时,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不会是政府政治治理的专业人士。物业管理仅限于对小区公共物权管理,因而流于一种对物权管理的民主决策形式。仅有的物权管理,不是小区管理和治理的全部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: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物业公司是一个市场经营的主体,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。而现实中,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,盈利来源,就是小区业主及缴纳的物业费。
业主委员会,与物业公司,以小区(公共物权)为共利平台,是天然的对立面、对手。让两个天然对立面,共同主导、主管、维护同一个标的物:小区,让矛盾的两面组成一个统一体,本身就不合理,也不合情。
小区的社会治理,首先是属于政治层面,应该由政府主导。其次才是人、财、物、环境(卫生、安全、绿化、维修、维护)的治理、管理。在现代化城市里每一个生活小区,由于其体量都比较大,有几千户人家,数万居民,不亚于过去的一般城市的一条街道,人口密集地区的一个自然村,一个乡镇所在地。
单靠物业公司的服务,和业主委员会的几个人,是无法完成这么多管理工作,管理任务的。况且,不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,还是物业公司,都不具备政府管理社会的资质、资格、能力、手段。
那么,政府如何主导小区工作?通过什么渠道、手段主导?政府部门,比如街道办事处,可以直接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指令吗?他们之间有从属关系吗?没有。有制约权力、渠道吗?没有。业主委员会成员,在没有工资、补助之类报酬条件下工作,更多成分是一种“义务劳动”,属于公益性质、志愿者服务。
街道办事处一般工作人员,可以直接给物业公司发布指令吗?不能。如果干扰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,造成损失,谁负责?
当前,有些地方引入网格员治理体系。网格员代表政府机构,行使一定的政府引导、管理权力。但是,一般情况下,网格员都比较年轻,并且往往一个小区只有一个网格员,甚至几个小区一个网格员。其能力、精力、经验、信任度显然是不足的。
当前,还有些地方,试行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代表和业主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委员会,做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组织。由于有政府成员的参与,背书,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了一定的公信力。然而,过渡组织,毕竟不是长久之计。
那么,生活小区这样一个社会组成单元,如何有机、有规律、有规范、合法、合情、合理、可复制的的融入社会治理体系?
建议:
成立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(一名主抓社会事务的领导,一名业务对口机关人员,一名网格员),加上业主代表(3-5人。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,治理、管理经验,具备初级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知识),在加上物业公司代表(2-3人。一名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,及一名物业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),形成一个独立于业主委员会、物业公司的第三方管理机构。主要行使小区社会治理的引导、管理。可以仍然叫:物业管理委员会。
这样,物业管理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公司,就在小区综合治理中,形成了权力、能力、财力、人力、资源等一系列的优势互补机制。三足鼎立,合作共赢。三足鼎立,相互制约、监督。三足鼎立,化解矛盾、纠纷。尽最大可能,把矛盾、问题,解决在基层,解决在小区内部。促进社会稳定、和谐。
2021年中秋节于星海澜湾